2006年4月2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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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购房按揭款及父母资助款属谁所有
朱泽军

  案情回放
  宁波某商场营业员陈先生与妻子施某婚后一直居住陈先生父母亲家。2003年初,陈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10万元,以自己名义交纳首付款25万元后,购买了市郊一套新房,并向银行贷款15万元,贷款期限10年。自2003年3月起,夫妻开始还贷。此后因夫妻感情不合,施女土近期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离婚。诉讼中,双方皆愿意解除夫妻关系,但双方当事人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发生分歧。陈先生认为,购房首付款连同父母出资资助的共计25万元,不属夫妻共同财产,现已支付的4万多元按揭款,也是以自己名义偿还,因此,按揭房应认定为自己个人财产。施女士辩称,因讼争房屋难以分割,同意离婚后将此房归男方所有,但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平分,而且宁波房价近年上涨甚快,男方应向她支付不少于25万元的房款。
  法院在审理中,依当事人申请,对讼争房屋进行评估,该屋按市场价评估,约为56万元。

  法官说法
  最高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规定,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本案10万元购房资助款是陈先生父母在陈先生夫妇结婚后给付,且并未明确表示赠与陈先生个人,故该资助款应视为对陈先生夫妻的共同赠与。此外,《婚姻法》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明确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,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,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,皆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所以,该按揭房应是夫妻共同财产。江东法院在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,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,剩余贷款由陈先生负责偿还,由陈先生给付施女士住房补偿款23万元。